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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(guó)内部審計協會關于(yú)印發《第2205号内部審計具體準則——經濟責任審計》的(de)通知
欄目:行業法規 發布時(shí)間:2021-02-04 點擊率:
中内協發〔2021〕6号 各會員單位:爲(wéi / wèi)了(le/liǎo)與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(guó)務院辦公廳2019年7月印發的(de)《黨政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有企事業單位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人(rén)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》相銜接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規範内部審計機構開展的(de)經濟責任審計工作,我會組織修訂了(le/liǎo)《第2205号内

中内協發〔2021〕6号

 

各會員單位:

爲(wéi / wèi)了(le/liǎo)與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(guó)務院辦公廳20197月印發的(de)《黨政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有企事業單位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人(rén)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》相銜接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規範内部審計機構開展的(de)經濟責任審計工作,我會組織修訂了(le/liǎo)《第2205号内部審計具體準則——經濟責任審計》,經中國(guó)内部審計協會準則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,現予以(yǐ)印發,自202131日起施行。201631日起施行的(de)《第2205号内部審計具體準則——經濟責任審計》同時(shí)廢止。

希望各會員單位加強宣傳,組織學習。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,請及時(shí)反饋我們。

 

 

中國(guó)内部審計協會

2021年1月21日

 

 


第2205号内部審計具體準則——經濟責任審計

 

 

第一(yī / yì /yí)章  總  則

 

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  爲(wéi / wèi)了(le/liǎo)貫徹落實《黨政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有企事業單位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人(rén)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》,堅持和(hé / huò)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(de)集中統一(yī / yì /yí)領導,強化對部門、單位(以(yǐ)下統稱單位)内部管理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和(hé / huò)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人(rén)員(以(yǐ)下統稱領導幹部)的(de)管理監督,規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,提高審計質量和(hé / huò)效果,根據有關黨内法規、《審計署關于(yú)内部審計工作的(de)規定》(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審計署令第11号)、《内部審計基本準則》及相關内部審計具體準則,制定本準則。

 

第二條 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,是(shì)指領導幹部在(zài)本單位任職期間,對其管轄範圍内貫徹執行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家經濟方針政策、決策部署,推動本單位事業發展,管理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,防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(de)職責。

 

第三條 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,是(shì)指内部審計機構、内部審計人(rén)員對本單位所管理的(de)領導幹部在(zài)任職期間的(de)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(de)監督、評價和(hé / huò)建議活動。

 

第四條 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(yǐ)馬克思列甯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(gè)代表”重要(yào / yāo)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(shí)代中國(guó)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(wéi / wèi)指導,貫徹創新、協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的(de)新發展理念,聚焦經濟責任,客觀評價,揭示問題,促進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家經濟方針政策和(hé / huò)決策部署的(de)落實,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和(hé / huò)擔當作爲(wéi / wèi),促進權力規範運行和(hé / huò)反腐倡廉,促進組織規範管理和(hé / huò)目标實現。

 

第五條  本準則适用于(yú)黨政工作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、法院、檢察院、事業單位和(hé / huò)人(rén)民團體,國(guó)有及國(guó)有資本占控股地(dì / de)位或主導地(dì / de)位的(de)企業(含金融機構)等單位的(de)内部審計機構、内部審計人(rén)員所從事的(de)經濟責任審計活動,其他(tā)類型單位可以(yǐ)參照執行。

 

第二章   一(yī / yì /yí)般原則

 

第六條  經濟責任審計的(de)對象包括:黨政工作部門、紀檢監察機關、法院、檢察院、事業單位和(hé / huò)人(rén)民團體等單位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,以(yǐ)及所屬非獨立核算但負有經濟管理職能單位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;企業(含金融機構)本級中層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,下屬全資、控股或占主導地(dì / de)位企業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,以(yǐ)及對經營效益産生重大(dà)影響或掌握重要(yào / yāo)資産的(de)部門和(hé / huò)機構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領導幹部;上(shàng)級要(yào / yāo)求以(yǐ)及本單位内部确定的(de)其他(tā)重要(yào / yāo)崗位人(rén)員等。

 

第七條 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(yǐ)在(zài)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,也(yě)可以(yǐ)在(zài)領導幹部離任後進行,以(yǐ)任職期間審計爲(wéi / wèi)主。

 

第八條 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根據幹部監督管理需要(yào / yāo)和(hé / huò)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地(dì / de)進行,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,科學制定年度審計計劃,推進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。

 

第九條  經濟責任審計一(yī / yì /yí)般由内部審計機構商同級組織人(rén)事部門,或者根據組織人(rén)事部門的(de)書面建議,拟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安排,納入年度審計計劃,報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批準後組織實施。

 

經濟責任年度審計計劃确定後,一(yī / yì /yí)般不(bù)得随意調整。确需調整的(de),應當按照管理程序,報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批準後實施。

 

第十條  被審計領導幹部遇有被國(guó)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、紀律審查、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,以(yǐ)及存在(zài)其他(tā)不(bù)宜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情形的(de),内部審計機構應商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、組織人(rén)事部門等有關部門并提出(chū)意見,報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批準後終止審計程序。

 

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  各單位可以(yǐ)結合實際情況,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協調機制,成立相應的(de)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調機構(以(yǐ)下統稱協調機構),負責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(de)制度文件,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,協調解決工作中出(chū)現的(de)問題,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。協調機構在(zài)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的(de)領導下開展工作。

 

第十二條  協調機構一(yī / yì /yí)般由内部審計、紀檢監察、組織人(rén)事及其他(tā)相關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組成。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,負責日常工作,辦公室設在(zài)内部審計機構,辦公室主任由内部審計機構負責人(rén)擔任。

  

第三章  審計内容


第十三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(de)職責權限和(hé / huò)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,結合被審計領導幹部監督管理需要(yào / yāo)、履職特點、審計資源及其任職期間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實際情況,依規依法确定審計内容。

 

第十四條  經濟責任審計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内容一(yī / yì /yí)般包括: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貫徹執行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家經濟方針政策和(hé / huò)決策部署,推動單位可持續發展情況;

 

(二)發展戰略的(de)制定、執行和(hé / huò)效果情況;

 

(三)治理結構的(de)建立、健全和(hé / huò)運行情況;

 

(四)管理制度的(de)健全和(hé / huò)完善,特别是(shì)内部控制和(hé / huò)風險管理制度的(de)制定和(hé / huò)執行情況,以(yǐ)及對下屬單位的(de)監管情況;

 

(五)有關目标責任制完成情況;

 

(六)重大(dà)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(de)執行情況及其效果;

 

(七)重要(yào / yāo)經濟項目的(de)投資、建設、管理及效益情況;

 

(八)财政、财務收支的(de)真實、合法和(hé / huò)效益情況;

 

(九)資産的(de)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;

 

(十)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(hé / huò)生态環境保護責任的(de)履行情況;

 

(十一(yī / yì /yí))境外機構、境外資産和(hé / huò)境外經濟活動的(de)真實、合法和(hé / huò)效益情況;

 

(十二)在(zài)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(hé / huò)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;

 

(十三)以(yǐ)往審計發現問題的(de)整改情況;

 

(十四)其他(tā)需要(yào / yāo)審計的(de)内容。


第四章  審計程序和(hé / huò)方法

 

第十五條  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爲(wéi / wèi)審計準備、審計實施、審計報告和(hé / huò)後續審計四個(gè)階段。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審計準備階段主要(yào / yāo)工作包括:組成審計組、開展審前調查、編制審計方案和(hé / huò)下達審計通知書。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,并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構、組織人(rén)事部門等有關部門。

 

(二)審計實施階段主要(yào / yāo)工作包括:召開審計進點會議、收集有關資料、獲取審計證據、編制審計工作底稿、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交換意見。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參加審計進點會并述職。

 

(三)審計報告階段主要(yào / yāo)工作包括:編制審計報告、征求意見、修改與審定審計報告、出(chū)具審計報告、建立審計檔案。

 

(四)後續審計階段主要(yào / yāo)工作包括:移交重大(dà)審計線索、推進責任追究、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(de)整改情況和(hé / huò)審計建議的(de)實施效果。

 

第十六條  對單位内同一(yī / yì /yí)部門、同一(yī / yì /yí)所屬單位的(de)2名以(yǐ)上(shàng)領導幹部的(de)經濟責任審計,可以(yǐ)同步組織實施,分别認定責任。

 

第十七條  内部審計人(rén)員應當考慮審計目标、審計重要(yào / yāo)性、審計風險和(hé / huò)審計成本等因素,綜合運用審核、觀察、監盤、訪談、調查、函證、計算和(hé / huò)分析等審計方法,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(hé / huò)大(dà)數據分析,獲取相關、可靠和(hé / huò)充分的(de)審計證據。

 

第五章  審計評價

 

第十八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(de)職責要(yào / yāo)求,依據有關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、責任制考核目标等,結合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實際情況,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(de)事實,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,客觀公正、實事求是(shì)地(dì / de)進行審計評價。

 

第十九條  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全面性、重要(yào / yāo)性、客觀性、相關性和(hé / huò)謹慎性原則。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内容相一(yī / yì /yí)緻,一(yī / yì /yí)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業績、主要(yào / yāo)問題以(yǐ)及應當承擔的(de)責任。

 

審計評價事項應當有充分的(de)審計證據作支持,對審計中未涉及、審計證據不(bù)适當或不(bù)充分的(de)事項不(bù)作評價。

 

第二十條  審計評價可以(yǐ)綜合運用多種方法,主要(yào / yāo)包括:與同業對比分析和(hé / huò)跨期分析;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(de)指标量化分析;将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(de)行爲(wéi / wèi)或事項置于(yú)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進行對比分析等。

 

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内容和(hé / huò)審計評價的(de)需要(yào / yāo),合理選擇定性和(hé / huò)定量評價指标。

 

第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  審計評價的(de)依據一(yī / yì /yí)般包括: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(hé / huò)決策部署;

 

(二)黨内法規、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規範性文件;

 

(三)國(guó)家和(hé / huò)行業的(de)有關标準;

 

(四)單位的(de)内部管理制度、發展戰略、規劃和(hé / huò)目标;

 

(五)有關領導的(de)職責分工文件,有關會議記錄、紀要(yào / yāo)、決議和(hé / huò)決定,有關預算、決算和(hé / huò)合同,有關内部管理制度;

 

(六)有關主管部門、職能管理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(de)統計數據、考核結果和(hé / huò)評價意見;

 

(七)專業機構的(de)意見和(hé / huò)公認的(de)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;

 

(八)其他(tā)依據。

 

第二十二條 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(zài)的(de)問題,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(yī / yì /yí)緻原則,根據領導幹部職責分工及相關問題的(de)曆史背景、決策過程、性質、後果和(hé / huò)領導幹部實際發揮的(de)作用等情況,界定其應當承擔的(de)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。

 

内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(de)問題或者事項,可以(yǐ)提出(chū)責任追究建議。

 

第二十三條  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(de)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應當承擔直接責任: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直接違反有關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的(de);

 

(二)授意、指使、強令、縱容、包庇下屬人(rén)員違反有關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的(de);

 

(三)貫徹黨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家經濟方針政策、決策部署不(bù)堅決不(bù)全面不(bù)到(dào)位,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四)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、政策措施、目标責任書等規定的(de)領導幹部作爲(wéi / wèi)第一(yī / yì /yí)責任人(rén)(負總責)事項,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五)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(shí)在(zài)多數人(rén)不(bù)同意的(de)情況下,直接決定、批準、組織實施重大(dà)經濟事項,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六)不(bù)履行或者不(bù)正确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(de)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(de)其他(tā)行爲(wéi / wèi)。

 

第二十四條  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(de)下列行爲(wéi / wèi)應當承擔領導責任: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民主決策時(shí),在(zài)多數人(rén)同意的(de)情況下,決定、批準、組織實施重大(dà)經濟事項,由于(yú)決策不(bù)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二)違反單位内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三)參與相關決策和(hé / huò)工作時(shí),沒有發表明确的(de)反對意見,相關決策和(hé / huò)工作違反有關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,或者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四)疏于(yú)監管,未及時(shí)發現和(hé / huò)處理所管轄範圍内本級或者下一(yī / yì /yí)級地(dì / de)區(部門、單位)違反有關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的(de)問題,造成公共資金、國(guó)有資産、國(guó)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(de);

 

(五)除直接責任外,不(bù)履行或者不(bù)正确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(de)後果應當承擔責任的(de)其他(tā)行爲(wéi / wèi)。

 

第二十五條  審計評價時(shí),應當把領導幹部在(zài)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出(chū)現的(de)失誤和(hé / huò)錯誤,同明知故犯的(de)違紀違法行爲(wéi / wèi)區分開來(lái);把上(shàng)級尚無明确限制的(de)探索性試驗中的(de)失誤和(hé / huò)錯誤,同上(shàng)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(de)違紀違法行爲(wéi / wèi)區分開來(lái);把爲(wéi / wèi)推動發展的(de)無意過失,同爲(wéi / wèi)謀取私利的(de)違紀違法行爲(wéi / wèi)區分開來(lái)。正确把握事業爲(wéi / wèi)上(shàng)、實事求是(shì)、依紀依法、容糾并舉等原則,經綜合分析研判,可以(yǐ)免責或者從輕定責,鼓勵探索創新,支持擔當作爲(wéi / wèi),保護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(de)積極性、主動性、創造性。

 

第二十六條  被審計領導幹部以(yǐ)外的(de)其他(tā)人(rén)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(de)責任,内部審計機構可以(yǐ)以(yǐ)适當方式向組織人(rén)事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。

 

第六章  審計報告

 

第二十七條  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,應當編制審計報告。

 

第二十八條 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(de)内容,主要(yào / yāo)包括:

 

(一(yī / yì /yí))基本情況,包括審計依據、實施審計的(de)情況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基本情況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(de)任職及分工情況等;

 

(二)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(de)總體評價;

 

(三)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業績;

 

(四)審計發現的(de)主要(yào / yāo)問題和(hé / huò)責任認定;


五)審計處理意見和(hé / huò)建議;


(六)以(yǐ)往審計發現問題的(de)整改情況;


(七)其他(tā)必要(yào / yāo)的(de)内容。

 

第二十九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将審計組編制的(de)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意見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在(zài)收到(dào)征求意見的(de)審計報告後,應當在(zài)規定的(de)時(shí)間内提出(chū)書面意見;逾期未提出(chū)書面意見的(de),視同無異議。

 

第三十條  審計組應當針對收到(dào)的(de)書面意見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核實情況,對審計報告作出(chū)必要(yào / yāo)的(de)修改,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書面意見一(yī / yì /yí)并報送内部審計機構審定。 

 

第三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審定并出(chū)具審計報告,同時(shí)可以(yǐ)根據實際情況出(chū)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,簡要(yào / yāo)反映審計結果。

 

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(hé / huò)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、評價客觀、責任明确、用詞恰當、文字精煉、通俗易懂。

 

第三十二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将審計報告、審計結果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報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;提交委托審計的(de)組織人(rén)事部門;送紀檢監察機構等協調機構成員部門。

 

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和(hé / huò)相關部門。

 

第七章  審計結果運用

 

第三十三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(de)充分運用,推進單位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落實、責任追究、情況通報等制度。

 

第三十四條  内部審計機構發現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違反黨内法規、法律法規和(hé / huò)規章制度時(shí),應當建議由單位的(de)權力機構或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(hé / huò)責任人(rén)員作出(chū)處理、處罰決定;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時(shí),應當及時(shí)報告本單位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。

 

第三十五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爲(wéi / wèi)幹部考核、任免和(hé / huò)獎懲的(de)重要(yào / yāo)依據。推動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将審計結果以(yǐ)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(zài)單位領導班子(zǐ)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(de)内容,作爲(wéi / wèi)領導班子(zǐ)民主生活會以(yǐ)及領導班子(zǐ)成員述責述廉的(de)重要(yào / yāo)内容。

 

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按照規定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(rén)檔案。

 

第三十六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推動建立健全單位紀檢監察等其他(tā)内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(de)協調貫通機制,在(zài)各自職責範圍内運用審計結果。

 

第三十七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(shí)跟蹤、了(le/liǎo)解、核實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對于(yú)審計發現問題和(hé / huò)審計建議的(de)整改落實情況。必要(yào / yāo)時(shí),内部審計機構應當開展後續審計,審查和(hé / huò)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(de)整改情況。

 

第三十八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(hé / huò)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(zài)單位的(de)整改落實情況,在(zài)一(yī / yì /yí)定範圍内進行通報;對審計發現的(de)典型性、普遍性、傾向性問題和(hé / huò)有關建議,以(yǐ)綜合報告、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黨組織、董事會(或者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),提交有關部門。

 

第三十九條 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有效利用國(guó)家審計機關、上(shàng)級單位對本單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(de)成果,督促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整改審計發現問題,落實審計建議。

 

第八章  附  則

 

第四十條  本準則由中國(guó)内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。

 

第四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  本準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(de)《第2205号内部審計具體準則——經濟責任審計》同時(shí)廢止